当前速讯:2019年以来 四川检察机关对破坏环境犯罪批捕154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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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以来 四川检察机关对破坏环境犯罪批捕1542人
新闻发布会现场。人民网记者 李平摄
人民网成都6月5日电 (记者李平)今日,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助力美丽四川建设”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9年以来,四川省检察机关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批准逮捕850件1542人,提起公诉5617件9379人,挂牌督办重大破坏环境资源案件36件。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0791件,履行诉前程序19031件。督促修复被损毁的林地、耕地、湿地、草原44516亩,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的水源地面积17373亩,督促清除、处理非法堆放污染物29万吨,督促整治违法排放废弃物和其他空气污染物企业、养殖场636家。18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全国典型案例。
立足四川独特生态区位 推动筑牢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2019年以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联合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连续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挂牌督办重大污染环境案11件。持续开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共批准逮捕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46件86人,提起公诉1879件3103人;聚焦长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和岸线治理,认真落实长江“十年禁渔”部署,立案办理长江水体、大气、土壤污染、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公益诉讼案件3881件。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的长江船舶污染治理专案,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39件,推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规范化。积极发挥公益诉讼制度在助力提升黄河水源涵养区保护质效的作用,四川黄河流域检察机关对破坏黄河水源涵养区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批准逮捕19件25人,提起公诉71件97人;聚焦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行政监管完善等重点,立案办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86件,履行诉前程序284件,起诉34 件。
2019年以来,四川检察机关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专项行动,突出对严重危害本土原生物种、用灭绝性方式破坏水生生物种质资源犯罪的打击,挂牌督办重大案件6件81人。依法妥善处置阳某等15人非法交易球蟒、陆龟等异宠相关案件,成功起诉广元“4·28”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雅安“1·18”非法猎捕、买卖猕猴案等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铲除了潜藏案件背后的“捕-运-销”黑色产业链。关注以桢楠、红豆杉、天全槭(qì)等为代表的野生植物保护,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1195件。剑阁县检察院办理的古柏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上以中英文形式展示。关注以林麝、马麝、金雕、大鵟(kuáng)等为代表的野生动物保护,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773件。雅安市检察机关针对当地盗伐大径级野生槭树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的情况,以检察建议推动林草部门对血皮槭、四川槭、薄叶槭、金钱槭4种野生槭树开展调查评估,为将特定树种纳入省级野生植物保护名录、探索建立苗圃繁育种苗奠定基础。认真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切实发挥大熊猫国家公园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伞护效应”,全省检察机关在50余个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检察联络站,办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1576件。
深化跨部门跨区划协作 构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共同体
2021年9月,四川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取得立法机关支持,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提供了制度依据。
2022年5月,在办理杨某某等6人非法盗采若尔盖湿地泥炭资源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侦查案件过程中,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与阿坝州公安局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泥炭资源及其生态服务功能进行鉴定,节约了鉴定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与四川省水利厅联合会签《关于共同建立都江堰灌区水利保护公益诉讼示范区的框架协议》,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协作机制意见(试行)》,与省林长制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与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广泛凝聚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合力。省内已建立岷江、沱江、嘉陵江、金沙江、赤水河、贡嘎山、华蓥山、瓦屋山等山川河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跨区域协作机制。
围绕长江上游、黄河上游、赤水河、米仓山、青藏高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与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青海、陕西、甘肃、新疆检察机关分别建立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川渝两地三级检察院确定跨区域司法办案协作、跨区域生态司法保护等8项协作重点,共建4个生态修复基地。四川省检察院、陕西省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参加2021年1月嘉陵江甘陕川交接断面铊(tā)浓度异常事件的诉前磋商,为赔偿权利人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与赔偿义务人两家企业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提供法律支持。四川省古蔺县检察院与贵州省习水县检察院协作办理的赤水河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检察院与重庆市潼南区检察院协作办理的琼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先后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